为推进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对象和范围
(一)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应在规定年限之内。
(二)作者申报资格:
1.自治区内的作者(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属自治区的);
2.社会科学成果中以广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研究对象、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自治区外作者;
3.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港澳地区)、国外作者合作的成果,自治区内作者应为第一作者或主编;
4.每位作者限申报2项成果(含单位集体成果、合作成果排名前五名的成果),合作成果前五名(排名以原件为准,以姓氏笔画或以章节排序的以申报表为准)的作者均须在申报表合作者栏签名。同一作者如有1项合作成果已由其他合作者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果。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项目须经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5.以单位署名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参评。
6.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成员以及评奖办工作人员的成果不能参评。
(三)参评成果类别与资格:
1.著作类: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用外文出版的成果,要附中文翻译目录和较详细的中文章节内容提要。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研究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作者选择其中论文或研究报告参评。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作者以其中相对独立的成果参评。
2.研究报告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公开发表;
(2)具有厅级以上部门立项依据和结项证明材料;
(3)通过5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
(4)被设区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相应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有采纳单位出示的被采纳及效益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3.论文类:公开发表。用外文发表的成果,附中文翻译件。系列论文必须是同一作者针对同一专题发表且在发表时注明为系列论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
1.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2.有版权或其他争议的社会科学成果。
3.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某些学术性很强的人物评传,经学科组鉴定合格的除外)。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成果。
5.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在国外出版和发表的成果不列入参评范围。
(五)成果日期的认定:
1.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注明的第1版日期为准。著作分册及系列论文(未曾获省部级奖)等跨年度的,以最后一册(篇)出版(发表)日期为准。内容有较大变动的修订版(未曾获省部级奖)以修订版出版日期为准,但必须附带原著以作对照。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成果,以该刊物出版月期为准。
3.经专家组鉴定合格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课题,以专家组鉴定日期为准。
4.被设区市及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使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以采纳出台的文件时间为准。
二、申报审核推荐
(一)申报材料:
1.《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3份,可复制);
2.成果13份,其中原件至少1份,除1份原件外,其他12份成果均由申报者自行做匿名处理。
自治区社科联所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会员的成果通过所在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及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申报;各市申报者通过所在市社科联申报;高校申报者通过高校社科联申报;未成立社科联的高校申报者通过所在学校科研处或科技处申报;南宁铁路局申报者通过南宁铁路局党委宣传部申报;自治区农垦局申报者通过农垦局相关部门申报;自治区直属机关未参加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直接向自治区社科成果评奖办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单位应按照《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要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推荐单位”栏上填写审核意见(只填“符合条件”或“同意推荐”,无需推荐等级)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自治区社科成果评奖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受理单位直接退还申报者。
(三)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不论获奖与否,评审结束后由自治区社科成果评奖办留档或处理。如特别要求退还的,在获奖成果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取回。
三、评选方法、步骤
(一)资格复查。自治区社科成果评奖办收到申报成果后,由工作人员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复核。成果的参评资格被确认后,由工作人员统一编号、登记。
(二)评选步骤。分独立评审、集中评审两步进行。
1.独立评审:
通讯评审专家以及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成员分别对参评成果进行独立评审,依据《评奖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和《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
2.集中评审:
(1)评委会成员协商确定奖项名额分配;
(2)评委分学科组以综合评分(含通讯评审专家评分和评委会成员评分)为基础协商推荐获奖项目;各学科组集中评议后,由组长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上填写评审意见;
(3)评委集中酝酿并进行预选,产生获奖候选项目;
(4)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全部奖项。一等奖项目须获得出席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才能通过,其余奖项也须获得半数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如通过的奖项多于规定获奖名额时,从高票到低票按规定获奖名额数确定。规定获奖名额原则上不能突破,宁缺毋滥。
(三)公示获奖项目。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评定的获奖项目,由自治区社科成果评奖办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报自治区社科评委会研究处理。落选成果概不复评。
四、设奖数额
按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奖。
总获奖数控制在总参评成果数的20%以内,总项数不超过400项。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各类具体获奖比例,由评委会协商确定。
在总获奖数中,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65%;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类成果亦照此比例评出各等级奖。
评奖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五、奖励
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其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六、获奖证书制作
每项获奖成果只制作一份原件(需加做原件的,请在申报表内注明,但需交纳成本费),合作者排序以原件为准,合作者以章节或姓氏笔画为序的,以申报表为准(推荐单位须在合作者栏加盖公章)。
七、纪律
1.申报成果作者必须严守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按《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凡发现超报两项或参评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由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4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2.评委会成员及通讯评审专家,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奖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若有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该次及今后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3.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评奖的有关制度,违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社科成果评奖办负责解释
2014年2月25日